管理学院党总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03-30

 管理学院党总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系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学校闽中委〔2009〕51号 《福建中医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公管系.社科部党总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基层党政领导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我系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系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福建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和本系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党政领导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党总支的监督。党政之间要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合理分工,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系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建立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系工会主席和系主任助理。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系办公室主任、不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六条  系部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奖惩;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招生、学生管理和学生就业中的重要问题;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者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后商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系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系办公室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结果由系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学校党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系办公室。

 

 

公管系.社科部党总支部

公共管理系.社会科学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